青岛科技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作者: 编辑:zsb 时间:2022-03-23 浏览:

青岛科技大学

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科技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科技大学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10426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崂山校区: 青岛市松岭路99号  邮政编码:266061

四方校区: 青岛市郑州路53号 邮政编码:266042

高密校区: 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  邮政编码:261500

济南校区: 济南市文化东路80号 邮政编码:250014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 专升本招生宣传、咨询、录取、信息公布等工作均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进行相关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条 专升本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9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 专升本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二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 专升本专业录取规则,依照《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9号)规定执行。高校推荐考生在投档考生中,依据考生专升本考试成绩,按照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自荐考生达到我校同专业高校推荐考生录取标准全部录取。

第十四 学校执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建档立卡考生及大赛保送生录取办法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 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以及各大企业集团提供的奖学金等多种奖项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通过专升本考试录取的学生,在青岛科技大学高密校区就读。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 被录取后,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普通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青岛科技大学大学高密校区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

第二十二条:专升本录取新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生办咨询联系方式:

1. 办公电话:0532-88957996

2. 学校网址:www.qust.edu.cn

3. 招生网址:zs.qust.edu.cn

4. E-mail:  zsb@qust.edu.cn

5. 通讯地址:青岛市松岭路99号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66061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科技大学负责解释。